中国商业联合会文件
中商会科[2004]16号
关于加强执业资格认证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事业单位、专业协会:
为了规范商业行业执业资格认证工作,根据国家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相关政策,结合商业实际,现特制定《中国商业联合会执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请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商业联合会执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抄送:各地商业主管部门;主管会领导,存档
中国商业联合会执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商会)系统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整合资源、科学规划、协调一致、规范管理、考培分离,根据国家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结合商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会各部门、分支机构、直管事业单位、代管协会(学会)、商会会员和有关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商会根据行业不同职业的需要,设立《中国商业联合会执业资格证书》(简称“执业资格证书”),经按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核后,向合格者颁发。
第四条 《执业资格证书》是根据商业行业各职业中不同岗位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工作责任等要素,对进入岗位人员提出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而设立的达标凭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受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商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商会执业资格证书的鉴定工作由该中心牵头负责实施。
第六条 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执业资格证书项目设立的调研,专家论证,可行性报告的上报,组织审定考核鉴定标准和考试复习大纲、建立试题库;审核设立鉴定机构,指导协调鉴定机构的考核鉴定工作;审核制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商会行业部负责执业资格相关项目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审核工作。相关标准经商会批准后,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报批,作为行业标准发布。
第八条 商会培训部负责执业资格相关项目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机构的审核,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审核制发商会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 设在各地的鉴定机构和培训机构,以各地方商会推荐为主,同时也要注意开发和利用其它社会资源。
第三章 鉴定机构资格
第十条 鉴定机构资格
(一)鉴定机构应是经国家或省市劳动部门批准设立的。
(二)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地方鉴定机构资质鉴定项目、增项的上报和初审工作。
(三)新申请的机构,原则上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鉴定机构的4条标准,即:
1. 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所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第四章 资格等级鉴定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初级执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
(一)连续从事本岗位工作工龄在3年以上者。
(二)经过商会相关资格统一标准、统一教材实施的规范培训,获商会相关初级培训结业证书者。
第十二条 中级执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
(一)获商会初级执业资格证书或国家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者;获商会中级培训结业证书者,经过相关资格统一标准、教材进行规范培训者。
(二)取得中专或同等学历,工龄满3年者。
(三)取得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工龄满2年者。
(四)首次参加资格鉴定人员,在本岗位工龄满7年者。
第十三条 高级执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
(一)获商会中级执业资格证书或国家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工龄满3年以上者;经过相关资格统一标准、教材进行规范培训并获商会高级培训结业证书者。
(二)获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工龄满5年者。
(三)获相关专业学士学位、工龄满3年者。
(四)获相关专业硕士学位者。
(五)首次参加资格鉴定的人员,在本工作岗位满12年以上者。
第五章 执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与发放
第十四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执业资格证书》实行统一制作,统一编码。资格证书力口盖“中国商业联合会”印章和“中国商业联合会执业资格证书专用章”。
第十五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执业资格证书》和“证书专用章”由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鉴定机构负责组织考务工作,负责监督考试,按统一标准组织评卷,并将合格学员名单汇总上报。
第十七条 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派专职考评员到各地考场巡考督察,并对已评分试卷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各地鉴定机构汇总的合格学员名单进行审核后,资格证书由各地鉴定机构负责领取和分发。
第六章 鉴定费用
第十九条 执业资格鉴定的相关费用,按商会确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统一由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商会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行业示范、推广,成熟后,由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立项,作为商业行业特有新职业,获批后,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关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实施,统一由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项目的要求规范操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执业资格证书相关事宜,由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涉及相关资格的行业标准事宜,由商会行业发展部负责解释;涉及培训结业证书相关事宜,由商会另行发文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中国商业联合会批准之日起实施。